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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转移问题在IHC中升级

分类: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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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伊斯兰堡:听文章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将案件从一个法官席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的问题已经升级,一个分庭已指示该法院副司法登记官根据已确定的指导方针和高等法院的规则和命...

伊斯兰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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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将案件从一个法官席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的问题已经升级,一个分庭已指示该法院副司法登记官根据已确定的指导方针和高等法院的规则和命令,将转移的案件重新分配给“有关法院”。

由法官Mohsin Akhtar Kayani和法官Sardar Ejaz Ishaq Khan组成的分庭在审理最近由高等法院代理首席法官Sardar Muhammad Sarfraz Dogar移交的亵渎案件时,发布了一份11页的判决书。

替补席指出,根据拉合尔高等法院(LHC)的规则和命令-该规则和命令规范了高等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其他事项方面的做法-没有具体规定授权CJ分配或重新分配案件或从单个法官席撤回案件并将其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或分区法官席。

“虽然第3章A部分第2条授权首席大法官阁下批准由副书记官长编制的名册,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两人以上的,但根据《同上》第3章第3和第4条,将案件分配给单一或分庭的任务只归属于副书记官长,”它说。

该命令指出,这些规则清楚地表明,在标记/列出案件方面,已赋予副书记官长执行司法业务的巨大权力。但是,规则中甚至没有赋予副书记官长从任何法官席撤回或转移任何案件的权力。

它指出,《LHC规则和命令》第五卷第1章第G部分专门涉及法官席的设立,并规定LHC首席大法官可以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在LHC主庭或一个法官席进行的任何未决诉讼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或主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也可决定在主审庭或法官席处理的案件或案件类别。然而,这种权力无法在这些问题上行使,特别是在国际高等法院,巴基斯坦任何地方都没有其他法官。”

它说,LHC的规则和命令包含一项条款,说这是首席大法官唯一关心的,他可以组成法官席,但说章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权力来分配,重新分配,撤回或将案件从一个法官席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

“因此,处理案件分配的章节是第五册A部分第3章,其中只规定副司法常务官(司法)根据首席大法官阁下批准的名册将案件分配给单一法官席或分庭法官席的具体权力。

“因此,如果一名法官(自己)回避审理某一案件,或该案件必须与有关/相互关联或相同的案件一起审理,则副书记官长(司法)应在考虑若干因素的情况下,将案件分配给其他法官。”

它说,这些因素必须由(司法)副书记官长在正式说明中以书面形式考虑和传达,并有正当理由,以便对任何案件进行评分/分配。

“在这方面,如果副书记官长(司法)得出结论认为某一案件与另一个已受理的法庭审理的待决案件有关,他必须与法院的秘书/读者协商,以避免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造成任何不利的情况。

“虽然《高等法院规则及命令》并无这方面的规定,但维持本院各席之间及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之间的和谐是必要的。”

“因此,副司法常务官(司法)有必要将案件提交审判庭或大审判庭的高级法官审理,这些法官按照其所知的资历顺序审理案件,以避免法官之间出现任何不愉快的情况,”它补充说。

法院指出,代理首席法官在行政方面没有得到办公室的适当协助,这使法院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因此,为了避免未来出现任何此类不幸情况,有必要从《民事诉讼法》以及高等法院规则和命令中强调的参数中获得指导。”

法院还表示,今后,在移交/批改案件时,必须将这些指引作为IHC副书记官长(司法)的参考。

它补充说:“除非一个合议庭提供意见,进一步解决高等法院的规则和命令,以解决这种情况,否则(这种情况将保持不变),这是最好和适当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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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将案件从一个法官席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的问题已经升级,一个分庭已指示该法院副司法登记官根据已确定的指导方针和高等法院的规则和命令,将转移的案件重新分配给“有关法院”。

由法官Mohsin Akhtar Kayani和法官Sardar Ejaz Ishaq Khan组成的分庭在审理最近由高等法院代理首席法官Sardar Muhammad Sarfraz Dogar移交的亵渎案件时,发布了一份11页的判决书。

替补席指出,根据拉合尔高等法院(LHC)的规则和命令-该规则和命令规范了高等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其他事项方面的做法-没有具体规定授权CJ分配或重新分配案件或从单个法官席撤回案件并将其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或分区法官席。

“虽然第3章A部分第2条授权首席大法官阁下批准由副书记官长编制的名册,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两人以上的,但根据《同上》第3章第3和第4条,将案件分配给单一或分庭的任务只归属于副书记官长,”它说。

该命令指出,这些规则清楚地表明,在标记/列出案件方面,已赋予副书记官长执行司法业务的巨大权力。但是,规则中甚至没有赋予副书记官长从任何法官席撤回或转移任何案件的权力。

它指出,《LHC规则和命令》第五卷第1章第G部分专门涉及法官席的设立,并规定LHC首席大法官可以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在LHC主庭或一个法官席进行的任何未决诉讼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或主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也可决定在主审庭或法官席处理的案件或案件类别。然而,这种权力无法在这些问题上行使,特别是在国际高等法院,巴基斯坦任何地方都没有其他法官。”

它说,LHC的规则和命令包含一项条款,说这是首席大法官唯一关心的,他可以组成法官席,但说章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权力来分配,重新分配,撤回或将案件从一个法官席转移到另一个法官席。

“因此,处理案件分配的章节是第五册A部分第3章,其中只规定副司法常务官(司法)根据首席大法官阁下批准的名册将案件分配给单一法官席或分庭法官席的具体权力。

“因此,如果一名法官(自己)回避审理某一案件,或该案件必须与有关/相互关联或相同的案件一起审理,则副书记官长(司法)应在考虑若干因素的情况下,将案件分配给其他法官。”

它说,这些因素必须由(司法)副书记官长在正式说明中以书面形式考虑和传达,并有正当理由,以便对任何案件进行评分/分配。

“在这方面,如果副书记官长(司法)得出结论认为某一案件与另一个已受理的法庭审理的待决案件有关,他必须与法院的秘书/读者协商,以避免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造成任何不利的情况。

“虽然《高等法院规则及命令》并无这方面的规定,但维持本院各席之间及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之间的和谐是必要的。”

“因此,副司法常务官(司法)有必要将案件提交审判庭或大审判庭的高级法官审理,这些法官按照其所知的资历顺序审理案件,以避免法官之间出现任何不愉快的情况,”它补充说。

法院指出,代理首席法官在行政方面没有得到办公室的适当协助,这使法院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因此,为了避免未来出现任何此类不幸情况,有必要从《民事诉讼法》以及高等法院规则和命令中强调的参数中获得指导。”

法院还表示,今后,在移交/批改案件时,必须将这些指引作为IHC副书记官长(司法)的参考。

它补充说:“除非一个合议庭提供意见,进一步解决高等法院的规则和命令,以解决这种情况,否则(这种情况将保持不变),这是最好和适当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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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发布于2025年04月20日01:40,已经过了12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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